第七条 工程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违法(事故)报告分析,加强驾驶人管理、车辆调度管理、GPS管理、档案管理,明确安全生产奖惩。
(三)建立驾驶人录用制度,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持有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证,且具有2年以上准驾大型货车经历。
(四)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能力,其他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做好车辆每日安全例检,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工作,严禁私自加高车厢栏板,确保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检查应当做好详细记录。杜绝车辆发生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的情况。
第八条 工程运输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工程运输车辆办理相关证件。
第九条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驾驶工程运输车辆:
(一)本记分周期内有9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
(二)本记分周期内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
(三)2年内发生有责交通死亡事故的;
(四)被列为“黑名单”管理的;
(五)有违法未处理、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工程运输单位新增、过户车辆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运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可以建立由公安交通、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安监、市政园林、水利、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