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奖惩制度,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性评估结果作为医师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定期考核、收入分配、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于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责任人的处理和惩罚力度,加大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行为的奖励力度,引导医务人员摒弃不合理用药行为,逐步树立良好的执业风气和合理用药氛围。
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六、活动方式
(一)自查自纠。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省卫生厅和各市卫生局的工作安排,认真排查梳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
(二)督导检查。省卫生厅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检查工作。并结合2012年“三好一满意”活动和“医疗质量万里行”对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重点督导检查,对发现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严重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市卫生局按照卫生部和卫生厅要求负责辖区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督查本辖区医疗机构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落实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及上报。
(三)总结交流。2012年10月底前,各市卫生局将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送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对2012年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部署下一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