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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九)严格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二级以上医院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医师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十)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医疗机构要定期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
  医疗机构要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十一)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我省已经建立运行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争取在2012年6月1日实现与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的互联互通,2012年12月底向卫生部提交2012年度监测报告。省药学质控中心和临床检验中心要加强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建设,定期公布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和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督促和指导我省医疗机构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十二)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医疗机构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包括利用电子处方(医嘱)系统实现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管理、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的品种、级别、时机和疗程等;开发利用电子处方点评系统加大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力度,扩大处方点评范围和点评数量;开发相应统计功能软件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
  (十三)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医疗机构要定期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对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半年报告一次。省卫生厅已建立全省三级综合(专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各市卫生局也要根据监测和医疗机构上报情况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对于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召集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将有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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