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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药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药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卫药政〔2012〕5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2012年全省药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2012年全省药政工作要点

  2012年全省药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强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行为,做好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一、突出“四项”重点,全力抓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强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付款“三统一”,各市、县(市)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的金额不得低于药品采购总金额的70%,30日内回款率达到80%以上,配送及时到位率达到90%以上,网上采购率达到100%。

  (一)突出抓好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工作。严格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集中管理规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分别由所在设区市和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采购。推行基本药物采购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列入所属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计划,由所在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采购,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规范设区市和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工作,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采购药品,禁止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二)突出抓好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强化基本药物统一配送责任,基本药物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由中标企业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总责,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选择经营企业配送药品。加大对中标企业药品配送工作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保证药品及时配送到位,并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中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用药。

  (三)突出抓好基本药物统一付款工作。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统一付款制度,由设区市和县(市)卫生或财政部门,分别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专用账户,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明确部门职责、付款流程和具体工作要求,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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