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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监察局制订的虹口区2010年行政效能监察项目立项安排的通知

  3.责任单位。

  区委政法委(区维稳办、区综治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委610办、区妇联、区残联、区信访办、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信息委)、区人口计生委、公安分局、安全分局、区司法局、区人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文化局、区体育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房管局、区民防办、区旅游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食药监分局、工商分局、区民宗办、北外滩集聚办、区法制办、区应急办、区人口办、各街道办事处。(党群部门的履职情况由区纪委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行政机关作风建设

  (一)监察目标。

  贯彻落实区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转变作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监察,对办事程序、规范化管理、服务效率、服务质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开展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工作不落实、办事推诿、效率低下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

  (二)监察重点及措施。

  1.督促推动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转变作风,进一步完善联系企业和走访企业制度,了解企业需求,健全服务企业的“绿色通道”,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加强对服务窗口的监督,组织区特邀纪检监察员对相关窗口进行明查暗访,对有损行政机关形象的工作态度或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3.加大对群众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的监督力度,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信访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进一步发挥区行政效能投诉系统的作用,严格按照《虹口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受理群众投诉,对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和处理。

  5.加大舆情监察力度,继续对被媒体曝光的相关典型事件的发生原因、职能部门事后应对处置情况以及最终结果等方面开展监察,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三)责任单位。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三、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功能完善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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