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虹口”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在最新一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三)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备置于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后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区府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上海虹口”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 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十九条 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由部门的相关科室参照本章第一节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办理下列向社会公布工作:
(一)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的网站上公布,未设立网站的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请区府办公布,区府办在3个工作日内在“上海虹口”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法制办,区法制办在最新一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三)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备置于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法制办具体负责本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府办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法制办转送《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材料,区法制办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机构直接报送区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区法制办收到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备案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