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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


  (一)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虹口”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在最新一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三)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备置于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后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区府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上海虹口”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 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十九条 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由部门的相关科室参照本章第一节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办理下列向社会公布工作:

  (一)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的网站上公布,未设立网站的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请区府办公布,区府办在3个工作日内在“上海虹口”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法制办,区法制办在最新一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三)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备置于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法制办具体负责本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府办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法制办转送《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材料,区法制办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机构直接报送区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区法制办收到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备案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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