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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


  (七)对有关机关就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

  (八)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的情况;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区府办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送材料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退回报送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未按《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通知起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的,退回报送材料;

  (三)报送材料符合要求的,转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区法制办按照《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请审核的材料提出法律审核意见,制作法律审核意见书送交区府办。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专业性较强或者情况较为特殊,需要延长法律审核期限的,经区法制办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报送的材料有《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区府办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发布。

  第十四条 区府办依照《虹口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文字审核后,报请区政府领导审批。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将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报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情况和草案内容及法律审核情况。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发布手续:

  (一)起草部门应当在审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将文稿交区法制办,区法制办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稿后交区府办;

  (二)区府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文字审查和核稿;

  (三)报请区长签署发布。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规范性文件草案但尚需作修改的,起草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发布手续。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区府办办理下列向社会公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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