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
第八条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起草部门召开听证会的,应当组织管理相对人、有关其他利益相关人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起草部门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在“上海虹口”门户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及报名条件和报名方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报名人员中确定听证参加人。如报名人数不足的,起草部门应当选定听证参加人。
起草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确定听证参加人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本区大多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可以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上海虹口”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5日;确有特殊情况的,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同意,征询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7日。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区政府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报请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材料送至区府办。起草部门报送的材料应当符合《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对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的情况;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目录及依据的电子文本;
(五)听取和采纳市有关主管部门、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意见的情况;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