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虹府发〔2010〕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4月19日经区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0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三条 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第一节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
区政府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区府办可以确定由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区法制办具体负责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区府办应当确定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配合。
第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开展调研论证。
第六条 除《规定》第二十一条另有规定外,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同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