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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影视局、市社团局关于推进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影视局、市社团局关于推进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虹府办发〔2012〕11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市文广影视局、市社团局《关于推进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沪文广影视〔2011〕938号文印发)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关于推进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

  自2004年市政府将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作为实事工程全面推进建设以来,至“十一五”末基本实现了覆盖所有街镇乡的目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基础设施,是上海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网络,也是开展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基层阵地。为进一步规范对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设施(以下简称“中心设施”)的管理,确立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机构(以下简称“运行机构”)法人主体地位,提升运行机构运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中心设施的公益性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中心设施,并负责组建运行机构。运行机构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其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市行政区划名称、区(县)行政区划名称、街镇乡名称、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即统一为:上海××区(县)××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对目前已在运行中心设施的机构,可分别不同情况处理。目前尚未办理法人主体资格登记的可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已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但名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当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已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作为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已办理工商企业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已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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