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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闸北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闸北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闸府办发[2009]17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闸北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闸北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现政府采购规模化、法制化、科学化的目标,牢固树立“依法采购、廉政采购、和谐采购”的理念,扩大我区政府采购规模,规范我区政府采购程序,特规定如下:
  一、今后对未纳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无论是不编或漏编),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不予审批。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确因工作需要而采购项目的,必须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明确资金来源,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方可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同时在年底做好预算的调整工作。
  二、为贯彻落实沪财库(2004)9号文中第六、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对于预算编制中所涉及政府采购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都必须实行国库直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有关必须申报政府采购的项目,未经过政府采购程序申报,而自行采购的,区财政将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四、无论是上级部门还是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都应由资金使用单位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并由其上级或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五、纳入预算单位自行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各预算单位作为部门“三重一大”集体讨论。
  六、对以拆分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的行为,一经查实,予以全区通报,并责令单位领导作出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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