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的,向申请人提供;
2、申请的政府信息未确定公开属性的,交由本机关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
3、对本机关的业务机构提出的公开属性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交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4、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签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时,最终批准保密审查意见。
三、公开属性的提出
行政机关业务机构应当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发文单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上填写其公开属性。
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行政机关业务机构认为公文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应当在发文单上注明,并说明理由。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时确定其公开属性。
四、公开属性的审核
行政机关的有关科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将公文的公开属性交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对本机关的业务机构提出的公开属性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交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五、公开属性的批准
行政机关的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批准公文的公开属性。
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也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最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