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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八)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区监察局、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区国家保密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制度。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保密工作机构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法制机构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查。
  二、审查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具体包括:
  (一)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如为公文类信息,应在公文发文单上,设置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给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科室。除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应当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会同本机关业务机构、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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