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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一)本区各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发生争议的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报送有关材料或情况说明。
  (二)本区行政主体与不属于本区行政管辖权范围的行政主体之间就政府信息发布事宜需要协调时,由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政府部门协调处理。
  六、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七、协调的形式
  行政机关之间开展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各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科学、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的能力。
  八、禁止性规定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市政府或区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九、责任追究
  依照国家或本市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按照本制度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监督检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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