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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闸府办发[2010]11号)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一、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本区法制、监察、保密、新闻发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三、发布协调的内容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四、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
  涉及行政机关为同级行政主体的,则各行政机关都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行政机关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较低级别的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参加协调。
  五、不同意见的处理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内容难以区分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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