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月20日前,上海站管委办将经区政府法制办会审后形成的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
区政府各部门、彭浦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对本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区人保局、教育局、卫生局根据《关于做好涉及乙肝检测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法〔2010〕24号),对本区现行有效的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同时,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文件、机密文件等,认为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当保密审查并解密后,纳入清理范围。
(一)清理分工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清理责任主体:
1、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文件,由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1件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区政府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具体单位提出清理建议(本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分工见附件1)。清理建议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有关指定单位等统筹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决定。
2、区政府部门、彭浦镇政府的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二)清理标准
原则上进行全面清理,即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如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1、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2、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被新的上位法代替的,应当决定废止;
3、文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清理时间
规范性文件清理在今年11月1日前完成。
对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3),于8月底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清理具体时间安排,可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进度确定。
(四)清理结果处理
1、公布
清理结果由制定主体向社会公布。各制定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公布清理结果。
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