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商务委《闸北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闸府发〔2010〕19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商务委《闸北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九日
闸北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文件精神,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结合闸北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产业导向,深化政策对接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扶持企业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发展与创新,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对于企业承担市重点项目,参与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或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改项目并获得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支持。
(二)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区税务分局提出减免税申请。企业享受相关政策的年限与市政府有关规定相一致。
(三)落实营业税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具有鉴证职能、从事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可按规定在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的相关费用后计征营业税。
对专业从事广告代理、货运代理、保险代理、报关代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其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在扣除支付给有关单位的费用后计征营业税。
对举办或承办会展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在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有关费用后计征营业税。
(四)支持企业发展新兴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