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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闸府发〔2010〕23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闸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如下:
  一、下列17件文件继续有效
  1、关于转发区人事局、区成人教育委员会《闸北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闸府[1994]43号);
  2、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区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办公室《关于闸北区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若干意见的请示》的通知(闸府发[1997]14号);
  3、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闸北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闸府发[2001]55号);
  4、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闸北区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闸府发[2003]24号);
  5、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房地局《闸北区贯彻〈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闸府办发[2003]23号);
  6、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闸北区2004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标准的第一次调整通知》的通知(闸府发[2004]22号);
  7、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2004年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调整通知》的通知(闸府规范[2004]2号);
  8、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闸府规范[2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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