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核准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BT方式进行投资的方案,指定闸北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对项目回购进行担保,负责监督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代建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参与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支持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业务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和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设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等,审核下达由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区财政局负责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管理,负责审批以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义提交的代建项目基建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划拨、调度财政性资金。对以BT方式实施的项目,出具对回购款支付的承诺函,并按BT合同拨付回购款或补贴款,为项目实施提供融资支持和便利,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区建设交通委负责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建设部门的相关许可审批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各阶段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五)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负责对规划过程中证照进行审批、发放,对建设项目的土地进行初始登记。
(六)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建筑进行初始登记和过户。
(七)区审计局负责对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建项目概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项目单位的管理职责
项目单位受政府委托,负责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与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代建委托合同或与项目公司签署BT合同。
(二)根据节约投资的原则,在设计阶段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提出合理要求。
(三)协助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做好项目建设过程所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参与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相关文件编制以及报批手续。
(四)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由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五)监督建设项目各阶段所涉及的招标工作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六)按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参与项目的中间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七)在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竣工建筑物交付使用后,及时向区房管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交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