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受理和审核程序
1、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表格,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与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2、实行申请材料受理预检制度。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先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检,在户籍、住房和收入初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再发放申请表进行受理。
3、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由房管办事处专管员完成人口和住房面积核定工作,由民政收入核对人员完成收入和资产核对工作,各街道、镇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根据上述核查结果完成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
公示通过的,应当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以申请户为单位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接受监督抽查。
(二)供应操作流程
1、经过“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并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后,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对象;
2、采用公开摇号方式,排定选房次序;
3、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
4、现场看房;
5、专场选房;
6、申请户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
7、申请户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合同;
8、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申请户入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委、市府的工作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难,按照有关政策,积极、认真、有效地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推进工作,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加强协作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沟通、协调,不推诿、不随意开口子,要以关注民生为出发点,以帮助住房困难家庭为己任,在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三)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