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闸北区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闸北区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闸府发〔2010〕2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闸北区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闸北区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9号)等文件的精神,落实市、区政府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工作重点和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一)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健全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监察局、区信访办、区社会工作办公室及各街道、镇组成。负责讨论、决定本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社会工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日常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