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检查方式)
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式分为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检查。
日常管理包括巡查、走访、暗访、送达文件等,可以由责任区域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同时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主动出示证件和作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 (检查准备)
在对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订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目的和检查内容;
(二)了解被检单位和场所的基本情况;
(三)携带检查所需的仪器装备和法律文书;
(四)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检查处理)
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章作业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应当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组织调查取证,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复查。
对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或拒绝整改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立案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执法责任)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报请处理案件的事实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处理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联合检查)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重要时期对辖区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情况通报)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每月向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辖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定期对辖区危险源分布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每半年在社区网站和闸北安监网站上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质量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