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监管重点)
各街道、镇应当将下列单位和场所列为辖区监管重点:
(一)医院、学校、宾馆、商场、市场、车站、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的单位和场所;
(三)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场所;
(四)存在职业健康危害的企事业单位;
(五)建筑安装施工工地;
(六)产业园区及厂房出租单位。
第八条 (检查频次)
社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下列单位和场所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危险化学品零售单位、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房屋拆除工地等;
(二)对下列单位和场所每两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汽车加油加气站、石油液化气供应站、建筑工地、职业健康危害场所、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二分之一以上的单位等;
(三)对下列单位和场所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产业园区、厂房出租单位、废旧物品回收单位等;
(四)对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外的其它单位和场所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五)根据不同季节特点和上级布置,对以上各项所列单位和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九条 (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落实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三)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装置、应急救援装置及设施的定期维护、检查检测情况;
(四)安全检查台帐以及对于违章作业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定期安全评价检测情况以及职业危害接触人员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情况;
(六)危险化学品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第十条 (监管方式)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划分为若干责任区域,并确定每一责任区域的安全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责任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