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闸府发〔2011〕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闸北区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安全检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全面提高社区企事业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本质安全度,切实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道、镇)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工作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监管职责)
街道、镇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社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覆盖辖区所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及居民住宅区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监督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三)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危险源分级分类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确定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检查部位,制定危险源控制和整改工作规划,逐年减少辖区危险物质存储总量;
(四)根据上级政府部门工作布置,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季节性、专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章作业行为或事故隐患的企事业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单位,报请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立案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