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准入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安全评价;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三)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施工,严禁违反承发包管理规定。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防范机制,落实事前申报、过程监控,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总体受控。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违规施工作业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组织“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提高企业职工参与安全监督的热情。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十五)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各行业依托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托消防等专业救援力量,逐步完善城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整合应急救援信息数据、专家库等资源,逐步健全、完善本区应急救援体系。
(十六)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与闸北区应急预案保持衔接,配齐物资装备,定期开展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对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