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2010年上海市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的通知
(沪旅〔2010〕96号)
本市各有关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有关A级景区: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工作的通知》(旅景评发【2010】10号)的要求,我局拟对2009年底前由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正式公告的3A、4A级景区进行质量等级复核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6月15日前,上海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会同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旅游景点分会(以下简称景点分会)组织实施本市4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复核时间将另行通知。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要求,本局将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做出复核结论,并公告复核结果。本市2009年已经进行复核的4A级旅游景区,我局将以09年复核情况上报国家旅游局,此次不再复核。
二、根据《关于设立区(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通知》(沪旅【2008】134号)的有关精神,此次3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由各有关区(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各有关区(县)须于6月20日前结束本地区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工作,并将本地区3A级旅游景区的处理建议、各复核景区评分细则一并上报上海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提交复核工作总结报告。上海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各区(县)的复核意见,对本市3A级旅游景区做出复核结论,并公告复核结果,同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三、此次复核将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报告书》中的三个细则进行评分,复核重点为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厕所、医务室等公共服务设施,标示标牌等引导系统,导游等解说系统,安全与卫生维护,网站建设与电子商务,投诉、培训、游客意见征询等制度实施,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改进,近年来景区资金投入,新建项目等。请各景区对照该《复核报告书》进行自评打分以此作为复核工作的基本依据。景区单位应抓紧时间准备上述材料,在复核前将材料递交给组织复核工作的旅游部门。复核工作小组负责填写并提交A级景区复核重点内容情况表。
四、根据景区自查、现场复核的结果,按照国家旅游局《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通知》的精神,对达不到要求的旅游景区将签发警告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予以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处理,并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