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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滨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统筹节能减排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实施、加强管理创新相结合,抓好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控制和存量削减,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2.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20

  吨标准煤降低17%,比2005年的1.54吨标准煤降低35.32%;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十二五”能源节约总量目标。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3.3万吨、0.7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5.2万吨、0.91万吨分别减少1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6.5%)、15.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6.5%);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7.56万吨、4.7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9.11万吨、5.48万吨分别减少17%、14%。

  二、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3.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县(区)、各部门。各县(区)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目标任务,按年度签订责任书。

  4.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公报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建立回收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统计评价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市及各县(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5.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各县(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完善各县(区)、各部门“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加大问责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一票否决”制度和“四不一奖”规定。对节能减排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个人和成果给予表彰奖励。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节能减排工作审计制度。

  三、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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