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创新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鼓励各金融机构研发多元化、个性化金融产品,开发中间业务,提高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加快中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考核激励机制,简化审批流程。积极发展产业链、商业圈、融资仓储、融资租赁等融资模式,丰富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业务品种,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
(十七)促进县域金融创新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向县域延伸发展,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种类和数量。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加快农村金融产品、服务方式、担保抵押方式的创新。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评价结果在支农资金、农业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应用。加强农村支付结算体系建设,推广涉农补贴“一卡通”、农村自助服务终端等助农取款服务。
七、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服务外向型经济
(十八)发展跨境金融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覆盖面和影响力。探索推进以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为核心内容的主体监管新模式,方便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毗邻日韩的优势,争取开展韩元等小币种挂牌交易以及人民币与日元直接兑换等试点业务,优化本外币兑换环境,支持涉外企业业务开展。
八、创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互动发展
(十九)规范发展民间投融资。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按监管要求发起设立金融组织。逐步推进民间借贷信息平台建设,促进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规范化。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业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服务。支持保险业机构、担保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保险和担保,降低民间借贷风险。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联动服务和监管机制,促进民间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切实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判预警,完善应急机制。强化重点领域风险管控,防止平台融资风险、民间融资风险、企业资金链风险等积累蔓延。以信贷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等行为,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