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引导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进行融资,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规模。鼓励设立区域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支持区域集优债券、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的发行。积极帮助解决企业债券融资所需的增信、担保等问题,采取可行方式降低企业债券融资成本。
(十一)稳妥参与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支持高区争取“新三板”试点,推动优质企业到代办股份系统挂牌。稳妥推进企业到国家或省级监管机构认可的股权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充分利用各类要素市场支持企业发展。支持原上柜公司通过场外市场交易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二)引导企业稳妥进入期货市场。支持企业积极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降低经营风险,逐步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增强自身产业竞争力。鼓励期货专业机构通过业务创新和差异化服务,为实体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对冲工具,规避市场风险。
五、充分发挥保险业作用,为实体经济保驾护航
(十三)提升保险业保障水平。支持保险业机构开拓保险市场,扩大保费规模。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发展,探索发展涉农高风险险种和巨灾保险,鼓励开展林木和特色农业保险试点以及水利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保险业务,引导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业务。大力发展公众责任、环境污染、医疗事故责任等责任保险。加快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十四)促进保险业创新。鼓励保险业机构创新保险业务,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涉农物权抵(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担保机构再保险、科技保险等新型业务。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探索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对接合作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六、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涉农和中小微企业支持
(十五)壮大涉农涉小金融服务体系。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银行化”改革,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充分运用差别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扶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市(区)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环境,各级工商、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单位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以及担保抵(质)押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鼓励比照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扶持,在涉农业务补贴、贷款风险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加快融资性担保业发展,鼓励有实力、符合条件的出资主体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参股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或成立再担保机构。积极稳妥地发展各类新型地方金融组织,更好地为“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