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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统计组织建设,进一步充实和稳定基层统计队伍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配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力量,提高统计部门组织领导、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能力。市(区)要依法保持本级统计机构的独立设置。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人的调动,须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调动,须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市(区)统计机构要根据统计工作任务日益增加、“四大工程”建设快速推进的实际情况,增设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等职能部门,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条件。镇(街道)应适应一套表改革后统计工作重心下移、统计管理要求提高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统计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和中层职级,足额配备统计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切实承担和履行综合统计职能。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担任并享受中层正职待遇。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产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以及年成交额10亿元以上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必须设立统计机构,建立统计工作网络和统计调查制度,安排必要的统计力量,认真组织、协调和管理园区内统计工作。社区(村委会)应至少明确一名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承担并完成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社区统计协管员制度,逐步实行统计人员专职化,并确保人员经费和相应的办公条件。

  督促企业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大中型企业原则上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置综合统计岗位,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企业内部各专业统计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上报各类法定统计报表必须以有关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为依据,与会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衔接,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法人代表要对本单位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负总责。

  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做好统计工作,及时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切实承担全行业统计工作任务;各部门要对本部门主要业务数据,尤其是涉及考核、评估、审核全市发展水平的指标,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方式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审批或备案,调查制度中使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统计系统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一致,凡已有符合要求的统计资料的,不得向基层重复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各部门上报给上级部门的统计报表,应同时抄送给统计部门。承担服务业统计调查任务的重点部门和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岗位,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认真做好全行业统计调查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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