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切实按照《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规定,足额保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增长逐年增加。安全生产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二十五)加快构建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体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新要求,适时制订完善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规范制度。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订、修订并认真实施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和完善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
(二十六)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强制推广应用,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如期完成。加强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快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与应急平台项目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二十七)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八)切实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乡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要明确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管人员。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探索实行向重点高危行业企业派驻安全特派员制度,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