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深入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要求,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和探放水有关规定,严禁乡镇煤矿开采受灰岩水、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依法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煤矿生产集约化发展水平。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确保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十项要求”落到实处。
(十四)深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继续深化露天采石场、尾矿库、机械通风、提升运输、防排水、边坡及排土场、采空区及地压等专项整治,确保大幅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积极推行尾矿库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技术,搞好尾矿综合利用。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
(十五)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本着存量逐步消化、增量进区入园的原则,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对原有的不在园区内的危化企业,限制其新、改、扩建设项目和规模;对不符合国家、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且无力入园进区的小化工企业,逐步依法予以关闭。各地区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积极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
(十六)深入推进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以治理“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为重点,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进一步深化礼花弹、黑火药、引火线、整改提升“六核实”(即:核实图纸与实地是否相符和三库设置、防雷设施安装检测、防护屏障设置、机械设施设置、生产线设置是否规范)和统筹关闭等专项治理,重点解决行业整顿的遗留问题,确保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十七)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深化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车以及事故多发路段专项整治,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禁止非营运客车非法载客。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十八)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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