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麻风病防治服务体系
完善各级麻风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人员。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有麻风病防治专职人员,盟市和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配备麻风病防治兼职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参与患者发现、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建立健全自治区级和盟市级消除麻风病危害技术指导组,为辖区麻风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地在指定麻风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时,要优先考虑当地有条件的皮肤病专科医院或具备麻风病诊治能力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三)加强麻风病防治培训工作
各地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麻风病防治知识培训,并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培训对象包括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医疗机构皮肤科和神经科医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医师和防保人员、村医,对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主要开展防治管理、疫情监测、诊断治疗、残疾预防、实验室检查等方面的培训,对皮肤科和神经科医师主要开展麻风病诊断与鉴别诊断、麻风不良反应的处置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主要开展麻风病防治核心知识(见附件1)、不良反应监测、残疾预防等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自治区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到2015年,对防治机构专业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对医疗机构皮肤科和神经科医师培训覆盖率达到80%。
(四)加大病例早期发现力度
对所有新发病例开展疫点调查。对所有麻风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每年进行1次随访检查。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在日常诊治及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报告麻风病可疑线索。患病率在l/10万以上的旗县(市区)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消除麻风运动。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发现的麻风病可疑患者,要及时转诊至当地麻风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确诊,对确诊病例须在24小时内进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麻风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
落实麻风病病例发现激励机制,对于麻风病确诊病例的线索报告人,要积极争取自治区级财政给予报病奖励。
(五)规范麻风病治疗与管理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推荐,对于少菌型和多菌型麻风患者,分别给予6个月少菌型和12个月多菌型方案的联合化疗。对于发生严重麻风反应、神经炎和药物毒副作用的患者,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给予治疗处置。如患者发生非麻风的综合性疾病,应当由当地医疗机构给予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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