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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区卫生局负责依法办理经营性活动场所的行政许可手续,并出具《卫生许可证》;对非经营性居住场所的,出具卫生证明。

  第十二条 使用人在使用人防工程前,应当分别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防局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并填写《人防工程管理档案》。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人防工程,应与区民防局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并填写《人防工程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采取“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维修”的原则,由使用人负责建立健全日常使用、安全、维护管理等制度,保证人防工程设施完好、设备正常运转。战时或者遇到紧急状况时,由区民防局统一调整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人防工程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防工程设施、设备,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或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业,确需改造或拆除的,必须按规定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根据战时需要,人防工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平战转换,恢复其战时功能;

  3.人防工程出租不得用于人员居住(开办旅店业除外);

  4.不得将人防工程以出租或其他方式提供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5.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6.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人防工程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消除;

  7.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防工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人防工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人防工程中存在事故隐患或人防工程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重大问题,以及擅自变更使用用途的,由区民防局依法收回使用人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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