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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

  3.《人防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附平面图);

  4.《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负责人)登记表》;

  5.《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员上岗证》申报表;

  6.《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7.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8.《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

  9.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10.防汛、防火、防疫等应急预案;

  11.需改造人防工程的,应办理人防工程改造审批手续;

  12.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使用人防工程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车(仓)库、居住场所和办公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卫生等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2.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3.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4.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5.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6.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

  第十条 使用人申请使用人防工程,需首先向人防工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再报区民防局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使用人使用人防工程,直接向区民防局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使用人在使用人防工程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再报区民防局审批。

  1.公安昌平分局负责依法办理文化娱乐业、旅店业等特种行业的行政许可手续。

  2.昌平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办理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车(仓)库、居住场所和办公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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