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
3.《人防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附平面图);
4.《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负责人)登记表》;
5.《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员上岗证》申报表;
6.《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7.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8.《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
9.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10.防汛、防火、防疫等应急预案;
11.需改造人防工程的,应办理人防工程改造审批手续;
12.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使用人防工程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车(仓)库、居住场所和办公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卫生等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2.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3.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4.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5.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6.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
第十条 使用人申请使用人防工程,需首先向人防工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再报区民防局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使用人使用人防工程,直接向区民防局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使用人在使用人防工程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再报区民防局审批。
1.公安昌平分局负责依法办理文化娱乐业、旅店业等特种行业的行政许可手续。
2.昌平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办理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车(仓)库、居住场所和办公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