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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政发〔20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安全利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人防工程的合理开发利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人防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章 职权职责

  第三条 区民防局是本区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1.负责人防工程管理的技术指导和信息咨询。

  2.负责人防工程使用的行政审批工作。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须按照相关规定,经区民防局审批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3.负责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人防工程的数量、位置、面积、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

  4.负责人防工程的施工检查、办理竣工认可手续等工作。对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且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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