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分管消防工作的副乡镇长(主任),派出所所长、分管副所长,消防民警、社区民警。
(四)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并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抽查。派出所应在每年内对其监督管辖范围的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将人员密集场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消防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公安工作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县(区)、盘锦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政府主管消防工作领导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行业消防监督管理成员单位主管消防工作领导。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组织协调与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局局长兼任。
各县(区)、盘锦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晰职责。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
消安委成员单位要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消防工作,并对各自主管的行业系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重点坚持内部机关和所主管行业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情况。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
消防法和
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