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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消防安全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职责与分工

  按照全市行政区划,实施“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管理原则,划分为一、二、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并在各级管理范围内确定重点和一般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具体落实到人。

  (一)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模式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实行市、县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辖范围之外的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由公安派出所负责。

  (二)一、二和三级消防管辖单位划分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辽宁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公安部令第106、107、108号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市消防管辖单位按一、二、三级进行了划分,并明确68家一级单位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管理,645家二级单位由各县(区)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三级消防管辖单位由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并结合社区、农村特点分片结点实施网格化监督管理模式。

  (三)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一级列管单位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的责任人

  消防局长或分管防火工作消防副局长、防火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列管监督员。

  二级列管单位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的责任人

  各县(区)政府和盘锦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县(区)长、管委会主任,分管公安工作副县(区)长、管委会副主任,县(区)、管委会公安(分)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

  县(区)和盘锦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消防部门:大队长、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列管监督员。

  三级列管单位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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