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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将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 建立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形成管理和监督的合力。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应及时通报,并研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实行资源共享。对信息系统中发现的异常问题、重大问题,各部门按职责查实,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临时检查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规定的情况;

  (二)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情况,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情况;

  (三)建设项目依法招投标情况,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情况;

  (四)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到位情况;

  (五)项目资金支付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情况,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等情况;

  (七)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使用;

  (九)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问题;

  (十)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配备相应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规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成本或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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