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归集的国有、集体资产进行分类,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产权登记,配合区金融服务办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资料,负责办理贷款的借贷、使用和偿还工作。
(二)监督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国土昌平分局职责:
按照《昌平区联合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昌财经〔2009〕161号)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职责:
负责对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现场和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总投资额和建设规模实施,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上报项目资料,并对项目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负责。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在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区发展改革委或区财政局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项目单位应按照拆迁签订的合同及时拨付拆迁资金。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职责:
(一)负责对所有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区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计方式:
1.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列入审计计划,直接实施审计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2.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投融资金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四)审计内容:
1.项目建设程序、概(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2.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3.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4.项目资金到位、管理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5.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