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所有涉及昌平区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区重点工程纳入昌平区投资项目管理与监控信息系统,并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将该信息系统的相关项目信息与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共享。
(二)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稽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整改提高。
(三)加大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督办力度,积极协调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概算,对概算调整的程序及内容严格把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控制各项支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二)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融资规模、使用及偿还实行监督管理,并建立政府偿债资金专户。
(三)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拨款程序。凡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先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批复的投资概算,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用款申请,按照工程合同和进度拨款。工程竣工后依据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向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逐步实现国库集中支付。
(四)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核后,拨付的工程款控制在60%以内。
(五)督促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六)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信息系统,将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情况全部纳入该系统管理。
第八条 区金融服务办职责:
(一)负责拟定区政府年度融资工作方案,并按照区政府的意见组织实施。
(二)协调融资平台、项目单位、金融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政府融资项目的评审和审计工作,配合区财政局指导监督区政府融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区政府融资平台涉及单位职责: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平台涉及单位,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授权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对外融资活动,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的企(事)业法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