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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遵守《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

  (五)效益原则。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以下事项: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及规模标准履行招投标程序,不得以概(预)算评审代替招投标。对于总额符合招标条件,招标比较分散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总体打包招标。

  (二)禁止中标单位中标后层层转包。中标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中标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方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方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方负责,接受分包方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杜绝超概算现象发生。项目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其投资增加额和建筑面积增加额按相关规定执行。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有投资概(预)算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 建立良性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良性循环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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