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10〕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概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
(三)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