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业务指标。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四)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五、职责分工
全市服务业统计遵循“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分工原则,统筹安排、协调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
行业分工原则上为“谁主管、谁统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要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六、组织实施
服务业统计由政府统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统计部门。市统计局在省统计局、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及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建立和完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将各部门报送的企业名录及时分劈到各县(市)区;建立以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为主的服务业信息处理系统;指导与培训有关部门完成联网直报工作;审核、提交、汇总、评估和发布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
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协助指导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完成限额以上单位的统计调查任务;接收上级部门反馈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基本单位名录,及时报送限额以上企业报表;接收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社会组织报表;建立、更新、维护服务业统计数据库;组织本地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和各行业限额以下及个体经营户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指导同级职能部门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及业务统计、软件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对坐落在本地区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的联网直报工作进行网上监管。
对拒报及存在重大数据偏差的企业(单位),统计部门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核实及处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