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服务业现状,有利于政府对服务业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落实。
二、服务业统计主要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一)“在地统计”原则。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市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报告期的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三)“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三、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