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一五”期间,因节能减排工作受到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等处罚的集体不得参加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评选;未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减排企业有关人员不得参加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个人评选。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评选公平。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逐级审核推荐,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推荐对象要在本单位和本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被推荐的人选为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倾斜工作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局级及以上的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推荐先进个人时,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
(四)严格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认真填写《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1)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2)一式3份(纸质)并附电子版,先进事迹要求2000字左右,可另附页,一律使用A4纸,规格与《推荐审批表》大小一致,一式3份,要求内容翔实,突出实绩。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在8月10日前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材料报送办公室(设在市节能协会)。在填写“主要先进事迹”的基础上,另附送先进事迹简介300-500字左右(个人简历、获奖情况和主要事迹)。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