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本区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执行,并按要求将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定后,应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当事人有要求的,应向其说明裁量行政处罚的理由。
第九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制作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落实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第九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建立健全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监督程序和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条 通过案卷评查、行政复议、群众举报等形式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未按照本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依照市、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十四章 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法规实施工作的要求,以及区政府法制办下发的有关通知要求,制定落实具体工作方案和配套管理制度,做好以下法规、规章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根据法规、规章的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机关各层级的执法职责,提出具体的执法目标和任务;
(二)根据法规、规章实施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宣传工作方案和执法人员培训方案;
(三)根据法规、规章实施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法规、规章规定由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或者配合执行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好部门之间的配合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法规、规章中,发现或者遇到需要进行协调的执法问题,应按照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协调的规定,及时协调解决。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和反馈,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新发布的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后的3个月内,向区政府提交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并抄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法规、规章宣传培训方案和有关实施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渠道反映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分析;
(三)法规、规章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
(四)补充、完善和修订法规、规章的建议。
第一百零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加强对本区行政执法部门法规、规章实施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改进和完善法规、规章以及法规、规章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零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落实法规、规章实施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下统称违法执法行为)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循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应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五)应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六)依法应给予行政赔偿、补偿,而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七)行政管理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八)不按照规定履行执法协调职责或者配合协调工作的;
(九)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达成一致的执法协调意见的;
(十)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做好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制度等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评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