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七十六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缺。评查人员应公平、公正地进行案卷评查,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七十七条 案卷评查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的案卷评查成绩计入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案卷评查综合成绩。

  第七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如发现案卷存在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应通过案卷评查单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对属于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证据、取得证据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应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收到执法监督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整改的情况和结果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

  第七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案卷后,必须经过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本部门法制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对已形成的案卷进行案卷自查。对行政执法部门不按要求进行案卷自查、不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评查或者评查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市、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

  第八十一条 本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处罚执法工作。

  第八十二条 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应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内容,熟悉本部门行政处罚岗位工作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十三条 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应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十四条 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权限和程序、专业技能以及执法行为规范。

  第八十五条 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区政府组织。区政府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区政府法制办、区人力社保局和区监察局具体承办。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

  第八十六条 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工作制度。

  对新录用人员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的培训,每人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对在岗人员每年进行轮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

  按照职责分工,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考试,区监察局负责对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

  第八十七条 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实行登记管理。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经登记后,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

  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登记情况应报区政府法制办和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八十八条 对经登记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发给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八十九条 本区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市政府统一监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区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区政府核发;市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市垂直管理行政机关的上级核发,市垂直管理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不统一核发的,也可由区政府统一核发。

  第九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证件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由发证机关声明作废、按规定程序补办。

  第九十二条 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的人员因调动、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行政处罚执法岗位的,其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相应消除,所在行政执法部门应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区政府法制办统一销毁。

  第九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相关信息管理制度,将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及时输入电子管理系统,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应每季度末将本部门执法人员变更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执法人员有较大变动时,应随时报送。

  第九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按照规定开展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的或者无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以及不按照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按照市、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