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协调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内容应包括: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工作情况、主要争议、理由、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并附有关材料。
第六十一条 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区政府指定的承办协调工作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协调机关)收到协调申请后,对属于本协调机关职责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协调工作,并应对协调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协调决定;对不属于本机关协调职责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协调机关进行协调。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提供。
第六十二条 协调机关的协调结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协调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提起协调申请的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对协调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调机关应提出协调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协调机关在协调过程中,认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请上级或者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达成一致的协调意见和政府决定一经作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
协调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达成一致的协调意见和区政府决定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在协调意见执行3个月内,协调机关应对协调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区政府。
第六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协调职责、不配合协调工作或者不执行协调意见,按照市、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依照本规定形成的协调意见,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案卷评查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本部门的案卷评查工作。
案卷评查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第六十八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坚持纠正违法与防止违法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本区案卷评查工作执行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定的标准。
第七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牵头组成评查小组开展案卷评查。评查小组由区政府法制办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选报并经过培训、考试、择优确定的评查员组成。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开展的案卷评查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等方式进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好自查工作。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在每年第二、四季度组织行政机关进行两次定期案卷评查,为参加市政府法制办案卷评查做准备。案卷评查结果纳入全区优化发展环境依法行政情况督查考核内容。
当年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通报。
第七十三条 定期集中评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查工作计划,确定组织案卷评查的安排;
(二)培训并选拔评查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
(三)书面通知评查的有关事项,告知评查的步骤、范围、形式、时限、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和工作要求等;
(四)评查组织者在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五)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案卷评查单应注明所评案卷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存在问题、判定依据、评查分数、建议等,并由两名评查员签字确认;
(六)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案卷评查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第七十四条 不定期评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行政执法部门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二)在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抽取行政处罚案卷;
(三)评查人员现场或者异地审查案卷;
(四)评查组织者于评查结束后当日或者3日内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收到评查结果后当日或者3日内对评查出的案卷问题提出意见;
(五)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六)向被查部门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十五条 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如实上报案卷目录。未按规定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未按要求参加案卷评查的,应书面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