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昌政发〔2010〕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昌平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试行)》已经第四十六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昌平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着力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政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维护群众民主权利,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昌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机关,包括市垂直管理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各行政机关)。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区长任副组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政机关行政一把手为成员的昌平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方案;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考评本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研究、决定本区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办公室、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信访办等单位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区政府办公室、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信访办按照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机关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组织各种学法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年度学法计划和学法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法制建设的有关讲话或论述;
(二)社会主义法学基本理论;
(三)
宪法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
第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前学法,原则每月学习一次,每次学习15分钟以上;区级领导班子每年举办1-2次专题法制讲座;各行政机关处级、副处级领导干部每年学法不少于12次,每次学习不少于15分钟。
第十条 区级领导干部应不定期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学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学法还可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和调研等其他形式。
第三章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主要领导应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其他区政府专题会议。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主要领导列席会议时,对会议议题涉及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是指各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决策拟定部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各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重大公共利益相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听取意见的组织工作由决策拟定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 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确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
第十八条 采用公示方法征求意见的,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决策拟定部门应对公众反馈意见进行研究,作为各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依据。